根據勞基法規定,勞工每天的正常工時為8小時,超過即為加班時數。
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2以上。
而1天工作不能超過12個小時,加班時數1個月不能超過46小時,且每上班7天就要休息1天(為例假日),國定假日或例假日被要求加班的話,需要給予該日雙倍日薪,且要另外擇日補休。
如果不考慮其他因素,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大眼仔應徵了兩個地方,一間是生產牛奶的工廠,一間是怪獸電力公司,兩個地方的薪水計算方式都是每個月1號到月底,薪水也一樣是一小時150。
兩處薪資規定如下:
工廠>
每周一到五,周六隔周休(第一周上班),上班時間為早上4點到下午5點,中午休息1小時。例假日或國定假日都休息不產牛奶了!!!!!
公司>
月休8天,輪班制,6點上班14點下班,12點上班20點下班,老闆人很好,休息時間也算錢。大眼仔排休的日子是每周的星期一和星期三,遇到假日也要上班。
請問以104年2月來算,兩間公司的薪水相差多少?
(我只是簡略情況,可能還有其他法條和規定還有勞健保補充保費國民年金等等請大家忽視它們,可能有錯的地方還請指教。)